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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驱动力,其安全发展直接关系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全局,更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重要支撑。本文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理论内核,深入阐释其核心内涵与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内在契合性,系统解读当前数字经济安全领域的顶层设计与专项政策框架,结合数字经济发展实践中面临的数据泄露、网络攻击、产业链供应链脆弱等安全痛点,从技术支撑、机制建设、产业赋能、主体责任、国际合作五个维度提出具体举措,为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提供坚实的理论参考与可操作的实践指引,助力筑牢数字领域国家安全防线。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内涵与数字经济安全的引领逻辑
总体国家安全观以“统筹发展和安全”为根本原则,涵盖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诸多领域,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动态性的鲜明特征。其核心要义体现为“五大要素”与“五对关系”,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为新时代各类安全治理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指引。在数字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拓展了安全内涵与边界,将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纳入国家安全重点保障范畴,明确要求通过系统思维防范化解数字领域风险,既守住安全底线,又不抑制数字经济创新活力,为数字经济安全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数字经济的虚拟性、跨界性、流动性特征,使其安全风险呈现跨领域、跨地域、传导快的特点,传统安全治理模式已难以适配。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数字经济安全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引领逻辑,其系统思维要求数字经济安全覆盖数据生成、流通、应用全链条,兼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多维度,避免单一领域安全治理碎片化;其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辩证思维,明确数字经济安全不是被动防御,而是通过安全保障为创新发展赋能,实现安全促发展、发展固安全的良性循环;其人民立场的价值导向,强调数字经济安全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群众在数字空间的合法权益,重点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直接危害群众利益的安全风险,筑牢数字经济安全的人民防线。
数字经济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数字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维度包括四大板块,分别是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产业安全和治理安全。数据安全涉及数据确权、流通、存储、应用全流程的风险防控,是数字经济安全的核心基石;网络安全涵盖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运行、网络服务的安全保障,是数字经济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产业安全聚焦数字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构建、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是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治理安全包括数字经济监管体系、应急处置机制、国际规则适配等内容,是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制度保障。当前数字经济安全呈现鲜明的时代特征,新兴领域安全风险凸显,人工智能算法偏见、跨境数据流动风险等新问题不断涌现,安全与发展的关联性更强,数字技术创新与安全风险防控同步升级,安全治理的协同性要求更高,需要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形成治理合力,这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思维高度契合。
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政策框架与核心要求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相关文件明确将数字领域纳入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重点,强调加强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安全能力建设,为数字经济安全发展划定了清晰的政策导向。文件提出“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数字经济安全治理的具体抓手,与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民生安全需求直接呼应,同时要求“提高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能力”,为数字经济领域防范系统性风险提供了政策遵循,涵盖数字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重要基础设施数字化安全等关键场景。《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作为数字领域顶层设计,提出“2522”整体框架,将数字安全屏障作为两大关键能力之一,明确要求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基础制度,为数字经济安全发展提供了系统性的规划指引,这些顶层设计共同构成了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政策总纲。
在顶层设计指引下,我国已形成以专门法律法规为核心、以配套政策为支撑的数字经济安全政策体系,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精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三驾马车”,分别从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三个维度建立基本制度,回应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要求。国务院审议通过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数据安全管理要求,明确数据处理者应采取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必要措施,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规范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对外提供行为,成为贯彻上位法要求的重要实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聚焦数据安全产业培育,提出建设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等具体举措,为数字经济安全提供了产业支撑政策。监管政策不断细化,《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政策的出台,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要求,规范了数字经济领域的跨境数据流动安全管理,这些专项政策共同搭建了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四梁八柱”。
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全链条全要素协同联动”,数字经济安全政策体系正呈现多维度协同的鲜明特征。在领域协同方面,数字安全政策与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深度融合,通过“东数西算”工程统筹算力布局与安全保障,在数字产业扶持政策中嵌入安全合规要求,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同频共振。在层级协同方面,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政策相互呼应,各地出台的数字经济安全产业扶持政策、区域数据安全治理试点方案,以及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的布局建设,成为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载体,形成上下联动的政策执行格局。在跨领域协同方面,数字经济安全政策与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政策有效衔接,将数字技术应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防控、重大风险预警等工作,回应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要求。政策协同机制的不断完善,既强化了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专项领域的治理力度,又注重跨领域、跨区域的协同配合,为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数字经济领域的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避免了单一政策治理的局限性。
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下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具体举措
技术创新是实现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核心支撑,需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聚焦关键领域技术突破,构建全方位的技术防护体系。要加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领域的研发投入,集中力量突破自主可控的加密技术、数据脱敏技术、安全审计技术、智能风险识别技术,提升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水平,从源头筑牢数字经济安全的技术根基。在数据要素市场、数字产业链供应链、重要基础设施数字化等关键场景,积极推广数据安全网关、网络入侵检测系统、智能安全监控平台等技术产品,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精准预警与快速处置,提升风险防控的智能化水平。结合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要求,加快制定数据安全技术标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人工智能安全评估标准等,推动安全技术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通过统一标准引领行业安全水平提升,形成技术研发、产品应用、标准规范的良性循环。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形成体系合力”的要求,需建立多主体、多维度的数字安全治理机制,优化协同高效的治理体系。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整合网信、工信、公安、数据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打破部门壁垒,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风险会商机制,破解“九龙治水”问题,实现数字经济安全的全链条监管。遵循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复盘的治理逻辑,建立风险防控全流程机制,事前完善安全评估制度,对数字经济项目开展安全风险前置评估,事中强化应急响应能力,组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事后建立风险溯源与整改机制,总结经验教训并优化防控措施,提升风险防控的系统性。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人民防线的要求,完善社会共治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安全认证服务,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普及数字安全知识,提升全社会数字安全意识,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治理合力。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安全和发展的要求为核心,推动数字经济产业与安全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安全与发展并重的产业生态。加大对数字安全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科研立项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安全技术创新,发展安全即服务、零信任架构等新型安全服务模式,打造涵盖技术研发、产品制造、服务提供的数字安全产业集群,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聚焦芯片、操作系统、工业软件等关键核心环节,加大研发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提升自主可控水平,同时建立数字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对供应链关键节点的安全评估与管控,防范“卡脖子”风险,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将安全理念融入数字经济全产业链,鼓励企业在数字化转型中同步构建安全合规体系,把安全要求嵌入产品设计、生产运营、服务提供全过程,通过安全保障提升数字经济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安全增信、安全赋能,推动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
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关于“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数字经济各参与主体的安全责任,构建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数字经济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加强内部安全培训与考核,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才,将安全责任纳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确保安全投入、制度执行、人员配备到位。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数字经济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政策引导与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优化监管方式,采用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守住安全底线。引导公众履行责任义务,通过国家安全教育、数字安全科普、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提升公众的数字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参与安全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良好氛围,筑牢数字经济安全的人民防线。
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完善全球安全治理”的要求,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安全国际合作,构建开放共赢的全球治理格局。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联合国、G20等多边机制下积极发声,表达中国立场和主张,推动形成公平合理、包容普惠的数字安全国际规则,反对数字霸权和“长臂管辖”,维护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加强跨境安全合作,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主要经济体的数字安全合作,建立跨境网络安全应急联动机制,共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数据滥用、网络诈骗等行为,提升跨境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安全技术与标准互认,加强国际数字安全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安全产品、技术标准的跨境互认,分享数字安全治理经验,降低数字经济跨境合作的安全壁垒,实现共同安全、合作共赢,为全球数字经济安全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结论与展望
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数字经济安全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引、明确的政策导向和系统的实践遵循,是新时代破解数字经济安全难题、实现安全与发展良性互动的根本遵循。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下,数字经济安全发展应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守人民立场,通过技术创新筑牢安全根基、机制完善提升治理效能、产业赋能强化发展支撑、责任压实凝聚治理合力、国际合作拓展安全空间,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数字经济安全体系。当前,数字技术正加速迭代,数字经济与各领域融合不断深化,数字安全风险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交织,国内风险与国际风险叠加,对数字经济安全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未来,需持续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根本遵循,动态完善数字经济安全的理论体系、政策体系和实践体系,推动数字安全治理能力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升。既要聚焦当前突出安全风险,强化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领域的防控举措,防范化解现有安全风险;又要增强风险预判能力,密切关注人工智能、元宇宙、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安全隐患,提前布局防控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既要强化国内安全治理,完善数字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提升国内安全保障能力;又要积极参与全球数字安全治理,推动构建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的全球数字安全格局,为数字经济全球化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通过持续深化实践探索,不断提升数字经济安全治理水平,最终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安全稳定的数字动能。
本文为2026年度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提高辽宁财政治理能力研究”,项目编号:2026lslzdiankt-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薄乐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应急管理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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