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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金融数字信任、支撑数字经济发展中,电子签名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价值。但在实践中,它面临可靠电子签名边界模糊、业务分级与司法认定标准不匹配、新兴技术面临司法滞后等困境。未来,司法将趋向精细化与场景化,建立分级分类审查标准,推动证据规则适配技术发展,实现电子签名技术与司法实践有效衔接,助力司法高效落地。
金融数字证书与电子签名的应用演进及现实价值
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基于数字证书的电子签名技术已成为构建数字信任体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其战略价值持续提升。《2022年中国电子签名行业年度发展研究报告》数据显示,该技术已深入应用于政务、医疗、房地产及物流等多个关键领域。尤其在金融行业中,电子签名渗透率已达40.5%,广泛应用于远程开户、线上信贷和电子保单等核心业务,呈现出规模化、体系化的发展趋势。据《中国电子签章市场规模预测(2022—2030年)》预测,到2024年,银行业电子渠道业务占比将达75%,部分互联网银行的电子签章使用率甚至达到100%,充分体现了金融业务对安全认证技术的高度依赖。然而,与技术快速落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电子签名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挑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初步确立了法律框架,但随着区块链存证、生物识别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现有法律体系在包容性和适应性方面已显不足。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规范电子签名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将其纳入金融科技发展的核心框架,进一步突显了该项技术在构建数字信任体系中的基石地位。在这一背景下,推动电子签名技术与司法实践的有效衔接,已成为关乎国家数字经济安全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议题。
金融数字证书与电子签名司法适用的主要困境
可靠电子签名的边界模糊。目前,关于合规电子签名的认定存在多重争议。一方面,《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明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如何界定“可靠”边界模糊。电子签名的合规性不仅取决于技术实现如非对称加密、数字证书、时间戳等,还涉及身份核验、私钥控制、存证链完整性等多个环节。如2024年,《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强调“CA机构不得将证书申请受理和查验委托给外部机构”,这与当前银行普遍采用的“银行侧核身、CA侧发证”模式产生冲突。实践中,银行通常利用其现有的客户身份验证渠道如柜面实名等,对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核验,在用户否认操作时,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成为争议焦点。
业务分级与司法认定标准不匹配。电子签名在不同金融业务中的适用要求存在显著差异。对于信贷、跨境支付等高风险业务,监管与司法部门普遍要求采用“可靠电子签名”,但在中低风险业务流程如员工合同签署等金融机构对内场景中,是否强制使用仍存争议。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依据风险等级动态选择签名机制,然而司法系统并未相应形成分类认定规则,反映出当前司法实践与业务现实之间的错配。
传统技术与新兴范式融合中的司法滞后。PKI体系作为现有司法系统普遍认可的基础,然而,以去中心化身份(DID)为代表的新兴认证技术正逐步应用于金融实践,其技术架构和信任假设与传统中心化模式存在本质差异。现行法律与司法规则在应对此类创新时表现政策供给滞后。DID等技术在私钥控制、身份自持、跨境互操作等方面的特性,尚未被纳入电子签名“可靠性”的审查框架之中。法院在相关纠纷中缺乏明确技术标准与法律依据,难以对新型签名方式的法律效力作出迅速、一致的回应,这既抑制了技术迭代,也阻碍了数字信任体系的演进。
金融数字证书与电子签名司法落地趋势
司法认定标准将趋向精细化与场景化。为缓解合规要求与现实诉求之间的张力,未来司法体系有望出台更细致的电子签名认定指引,特别是在“银行侧核身、CA侧发证”等主流模式与现行规范存在冲突的领域,可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或监管协同机制,明确合规边界与责任分配原则,在保障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增强对商业实践的理解与包容。
针对不同业务风险等级及技术实现路径,建立分级分类的司法审查标准。分级分类可借鉴欧盟数字签名有着明确的分级标准,以及分级管理的思路,例如其高级电子签名(AES)和合格电子签名(QES)等类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适合中国法律与商业环境的分级分类标准,既保持对国际经验的参照,又符合本国应用需求。
证据规则与审查标准逐步适配技术发展。当下,伴随分布式数字身份(DID)、区块链存证等新型数字身份技术与传统公钥基础设施(PKI)体系的融合,司法实践遭遇新的挑战。将促使电子证据规则更具技术中立性,明确区块链存证、分布式身份等新型数字身份技术的法律地位与审查标准,遵循“实质可信”原则,将经可靠技术手段验证的身份行为和电子文件纳入证据范畴。
(黄莉群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邵淼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张建银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梁钰林(通讯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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