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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是传统法律文化转型最大变量与优势

近年来,数字经济开始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字经济对生产生活的渗透方式及其增长态势前所未有,不仅带来物质层面变化, 而且推动着治理规则的变化,为传统法律的表现形式、转型方式、推广模式提供了新路径, 成为从底层推动传统法律文化转型的最大变量,也是我国实现包括法律文化在内全面超越的优势所在。
发布时间:2022-06-10 15:07        来源:数字经济杂志        作者:李文静

近年来,数字经济开始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字经济对生产生活的渗透方式及其增长态势前所未有,不仅带来物质层面变化, 而且推动着治理规则的变化,为传统法律的表现形式、转型方式、推广模式提供了新路径, 成为从底层推动传统法律文化转型的最大变量,也是我国实现包括法律文化在内全面超越的优势所在。

一、数字经济重构法律规则的社会基础要求传统法律文化转型

新时期的法律规则必须认识到数据已经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2020 年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

一方面,数字经济本身的治理规则正在加快形成。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要求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特别是要明确平台企业的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的合力, 以及新时期我国应更主动地参与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谈判和治理规则构建。

另一方面,法律规则本身的演变必须建立在数字经济新的技术经济条件之上。

全国各类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 各种生产要素通过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高速运行,正在打通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大动脉”,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提速增效。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日益成为产业发展方向,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改造,更好更快地发挥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成为各行业各领域的共同选择。

《2021 中国数字经济城市发展白皮书》显示,在全国 333 个地级行政区和 4个直辖市中,58.8%的城市成立了数字经济管理机构,45.7%的城市发布了数字经济规划或实施意见,我国适应数字经济时代要求的治理体系正在不断完善。总之,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构成新时期技术创新的主要内容,正在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 是各个国家构筑国际竞争力的重点所在,当然也是我们抓住先机、谋划新治理机制、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关键。

相较于产业内部的变化,甚至相较于传统文化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蓬勃发展态势, 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和转型则显得相对迟滞,面临着历史现实的双重转型压力。一方面,历史形成的西方对法治话语权的垄断, 是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最大障碍。尽管中华法系曾经屹立于世界法治之林且影响深远,但是近代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家都卷入了西方殖民主义扩张中。

法律文化相对于其他文化领域相对封闭,高度的专业性使法律文化明显区别于大众文化。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以法典为主的体系也造成其与外界的交流联系较少。再加之传统法律文化长期以来的负面形象,自然无法获得大众的青睐。传统法律文化要想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获得新生和活力,就必须充分发掘自身的产业性特质。但迄今为止,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资源尚未得到充分发掘,大众对其认识和了解仍有很大局限。新时期加强数字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制度研究,就必须构建起符合数字经济时代要求、新的治理规则和法律文化。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和魂,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更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根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亟需构建植根于传统法律、立足于本国实践的新时代法治话语体系。

二、数字经济通过技术 - 产业 - 社会各层面推动传统法律发生适应性变化

技术层面,数字经济自身的技术优势决定了它能够起到重要作用。数字技术带来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 重构了很多新型交易消费的商业模式(如共享经济), 使得经济社会发展低失业、低通膨、低赤字以及高增长成为可能。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 以数字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 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实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数字技术与既有产业、资源的融合是数字经济最重要的特征,它通过更新旧有的形式以及重构要素和内容实现融合、促进创新。数字技术能够帮助市场主体重构组织模式, 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快捷流动、各类市场主体加速融合。数字技术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支点, 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而且在此过程中将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数字技术能提供数字化、轻便化、全域化、仿真性、互动性等新的文化表现形式。在传统的纸质载体之外可提供容量接近无限的电子化载体, 可供人们毫无负担地随身携带, 而且电子化载体具有优秀的同步效果,不再受时空限制。特别是视频技术、音频技术、3D 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使人们直观地学习乃至沉浸式体验不同历史时空的事件。

新的形式不仅极大地改变着文化的传播路径,同时智能手机、智能终端等也使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文化知识、传递文化知识。同样,数字技术的这种突出优势亦能够使传统法律文化更快获得更多关注、实现更广泛普及。

产业层面,数字经济产业体系的管理和应用需求倒逼数字法律革新。当前, 我国数据采集、挖掘、清洗、标注、分析等产业分工体系已经形成,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实施取得实质性进展,但也存在数据价值意识淡薄, 数据“烟囱”林立隔绝严重,数据处理能力相对滞后等问题。从管理机制看, 管理部门的条块分割, 必然导致信息的条块分割;从业务系统看,各种业务系统分散建设, 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数字资源体系;从数据平台看,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背后附着权力和责任, 导致下级平台实际仅有自己数据而无法获取全域数据的情况。

这些制度性原因导致在数字经济产业体系内部, 各类数据行为和交易主体的界限仍不够清晰,数据的评估、定价、流转等行为缺乏细化的规范标准, 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的转化面临着各种制度性阻碍,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社会层面,数字经济深刻影响大众生产生活和思想文化传播。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和网民规模高居世界前列, 当前中国网民规模超 9.4 亿,占据全球网民总数的 1/5。“互联网 +”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得以更加流行,催生出“零工经济” 等更多的新业态和新岗位, 乡村电商让更多人的生产生活接入世界。数字化消费和数字化投资成为趋势,围绕人们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新产品、新服务层出不穷。特别是新冠疫情期间, 以游戏、阅读、视频等为代表的线上内容产业迎来发展新风口,满足大众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

文化领域,早在 2016 年,国家文物局、工信部等五部委就发布了《“互联网 + 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支持利用互联网新形式激活泱泱中华文明的历史记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八五”普法规划提出深化“法律进网络”,而新媒体普法也让法律更易于贴近和走进网民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心里。2021 年党史学习教育, 数字技术网络展览更是精彩纷呈。激活传统法律文化, 要求挖掘探索新的表达形式、新的时代内涵,推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所谓创造性转化,就是要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对那些至今仍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陈旧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 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创新性发展, 就是要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进展, 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而数字经济无疑是实现“现代表达形式”“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的重要途径。

三、数字经济如何在法治轨道上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华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有着丰富的智慧和经验, 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 如何借助数字技术推进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成为重要的时代命题。

技术层面,数字经济的数字化、全域化等特性和优势能够大大增强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当前,要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尽快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把发展数字经济自主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必须在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基础上,做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自主创新。

依赖海量数据的物联网和强大的云计算功能,数字经济能够大大丰富且补足甚至纠正过去传统工具、媒介、手段条件下所获取到的知识和数据, 在此基础上进行演绎、归纳、比较,使传统法律文化更加精准的与现代经济体系法治需求相对接。如传统的社会科学研究大多基于研究者个人的知识背景及研究视域,很难对历史规律、历史变化有足够宏大的、整体性的把握,而数字技术则可以提供无限多的数据、无限大的研究视野、多元化的研究方法,从而立足古代法律实践,得出更加科学的结论,提炼出更加科学的、标识性的新概念、新表述,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则、法治体系、话语体系,提高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认同度和影响力。

当前,大量法律史料和典籍仍以古籍的方式保存于各大图书馆, 出于典籍保护的需要,借阅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和要求, 这大大限制了大众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知晓途径。因此要增加相关人员队伍, 提高相关硬件设施技术和数据采集体系在这方面的应用。

产业层面,云上供需产业链、专业服务平台等数字技术和文化的深度融合为传统法律文化转型创新提供广阔市场。目前,云教育、云展览、云演艺等新业态蓬勃发展,教育、书法、绘画、传统戏曲经典剧、博物馆文物、历史文化名城等文化资源成为知识数字化、在线化的重要内容。但成就辉煌的数字文化产业尤其是以传统法律文化为内容的产业仍然面临不少难题,政策要素、技术要素、文化要素、价值利益没有实现有效统一。如当前传统法律文化的数字化局限于教育、展览和影视平台。已有的反映传统司法文化的影视节目、短视频等, 在内容上同质化、庸俗化现象严重,对传统法律实践的优秀理念呈现力度不够, 甚至形成负面宣传。对此,应当进一步加强内容导向,在“数字经济 + 传统文化”大背景中,以政府引导、企业创新、科研机构支持的方式, 强化数字经济对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挖掘和使用, 丰富数字化表达的方式和场景。如福州数字教育小镇致力于打造全球最大的数字教育内容生产基地,打造面向全国中小学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数字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从资源共享、教育管理、数据应用等方面, 帮助区域教育管理部门进一步提升当地教育信息化水平。

在此基础上,完全可以提升传统法律文化教育的比重,法律文化“从娃娃抓起”。而且通过涉外服务贸易的方式, 积极输出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 在此过程中研究不同受众的习惯和特点,创新对外表达的方式, 争取国际社会对中国制度和中国文化的认同。

社会层面,数字经济孕育各种应用场景及全球化传播,为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话语传播、文化认同的有效途径。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是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相关部门应当主动运用各种信息技术优势,将传统法律文化以一个个“故事”的方式对外传播,在故事中传达传统的法律智慧、法治理念、法的主张,做到更加通俗易懂, 更容易引起人们特别是国际社会共鸣。

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可以用传统法律智慧为现实法治难题提供新的发展思路、新的解决方案, 进而促使国际社会认同中国制度和中国文化。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要广泛宣介中国主张、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与国际社会既要加强产业经济交流,也要加强规则治理交流, 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因子,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埋藏着“大国之大、大国之重、国之大者” 的新治国理政思想要素。

全社会各领域都要增强文化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以强烈的历史主动精神, 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强国建设。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建设的强国,既是科技强国、制造强国、贸易强国,也必然是一个人才强国、教育强国和文化强国。

数字经济之于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守正创新、明德修身,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文︱李文静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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